河北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河北保监局 河北省残联
关于实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 以奖代补和监护人责任险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要求,为激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看护管理责任,防止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有效对冲社会风险,提升群众安全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有奖监护
第二条 被监护人、监护人的确定。被监护人以本地登记并录入公安机关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性评估在3级以上的患者,且家庭困难、监护人无能力落实监护责任和查找不到监护人的,由公安、民政和卫生计生部门认定后,依法明确监护人并将患者监护人确定为以奖代补对象,由乡镇(街道)和患者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依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实施有奖监护。
第三条 监护人的看护管理责任。(1)为被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服务或自行购药,遵医嘱监督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2)发生被监护人居住地迁移、监护人变更等情况及时向社区(村)个案管理小组报告,并按要求履行变更手续。社区(村)个案领导小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由社区(村)精神病防治医生(以下简称精防医生)、社区民警、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残联专干、民政专干等组成。(3)每日观察被监护人病情变化情况,填写《看护管理记录手册》。(4)引导被监护人逐渐恢复社会功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协助其申请并督促定期参加康复活动。(5)照料、看管被监护人日常生活,不得虐待、遗弃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流浪乞讨、肇事肇祸。(6)配合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区(村)个案管理小组开展社区(村)随访、管理等工作。(7)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后立即报告派出所、社区(村)个案管理小组;被监护人发生病情波动时,监护人立即告知社区(村)精防医生,并根据病情评估结果将被监护人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被监护人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监护人立即向派出所报告,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现场处置,将被监护人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8)根据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医学建议,履行接出院等相关责任。
第四条 对履行看护管理责任情况的认定。居住地社区(村)个案管理小组成员自接到监护人申请后每三个月对监护人看护管理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并在《看护管理记录手册》相应栏目中签字。(1)社区(村)个案小组工作人员对监护人履行照料、看管责任进行认定。(2)社区(村)民警对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有无肇事肇祸行为进行认定。(3)社区(村)精防医生对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服务、配合日常随访、督促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情况进行认定。(4)残联专干对持证精神残疾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参与残联组织的康复活动进行认定。(5)民政专干对被监护人接受流浪救助情况进行认定。
第五条 申领流程。被监护人建档后,监护人可向现居住地的社区(村)个案小组提交《领取年度以奖代补资金的申请》,领取《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待提交申请一年期满后,社区(村)个案管理小组将《看护管理记录手册》统一交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民政工作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看护管理记录手册》认定签字情况进行审核,向审核通过的监护人发放以奖代补资金。
第六条 领取条件。在一个看护管理年度内履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看护管理责任,并按照第四条要求被社区(村)个案管理小组全部认定,被监护人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监护人可以足额领取全年补贴。
第七条 不再给予以奖代补资金的情形。(1)被监护人户籍或居住地迁出本省的。(2)被监护人死亡。(3)监护人丧失履责能力。自发生前三款情形的下月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监护人前期履责情况结清以奖代补资金。
第八条 停发整个年度以奖代补资金的情形。(1)监护人未履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责任。(2)被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以下肇事肇祸行为的:杀人、强奸、伤害等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行为;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抢夺、损毁公私财物行为;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他肇事肇祸行为。前两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自下一个看护管理年度起,监护人可重新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交《领取年度以奖代补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停发以奖代补资金的情形。(1)被监护人住院治疗期间。(2)被监护人入住康复、养老等福利机构期间。(3)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长时间未找到的。(4)应当按月停发看护补贴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持续期间,不予发放当月以奖代补资金。
第三章 监护人责任保险
第十条 监护人责任保险是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监护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为激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履行看护管理责任,参照张家口、承德等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险的做法,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探索多渠道筹措资金,通过为登记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的患者监护人购买责任险,有效对冲社会风险。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综治部门:负责督促各部门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政策和监护人责任险工作,把“以奖代补”政策和监护人责任险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评内容,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在系统内对派出所、驻社区(村)民警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指导驻社区(村)民警对被监护人有无肇事肇祸行为进行认定,将肇事肇祸情况通报给社区(村)个案管理小组其他成员;对掌握的在档患者失踪或下落不明情况通报给属地派出所,派出所负责对有无失踪或下落不明情况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对被监护人接受流浪救助情况进行认定;审核各部门意见,对符合发放条件的监护人发放补贴。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卫生计生部门:在本系统内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防医生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组织精防医生在随访过程中宣讲本办法,教育指导监护人履行各项看护管理责任;指导精防医生对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政策、配合日常随访、督促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情况进行认定;印制《领取年度以奖代补资金的申请》及《看护管理记录手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制定资金预算和发放工作。
第十七条 保监部门:指导保险机构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险服务工作,对承保理赔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保险公司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残联部门:对持证精神残疾人在有条件情况下,参与残联组织的康复活动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接受监护人提交的《领取年度以奖代补资金的申请》;按照本辖区在档患者人数制订年度补贴预算;发放以奖代补资金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组织相关部门落实社区(村)个案管理小组职责;指导本街道(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做好资金发放工作。
第二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所在村、社区宣讲本办法;与民警、精防医生对监护人看护管理能力进行认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委托接受监护人提交的以奖代补资金申请,向监护人发放《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协助监护人领取补贴。
第二十一条 涉及以奖代补资金发放工作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社区(村)卫生服务中心、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把关,按时足额计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控,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补贴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并追回所涉及资金。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和监护人责任险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与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部门协同、财政支持、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力争到2016年底,全省全面实施监护人以奖代补和责任险政策。
第二十三条 监护人以奖代补和责任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监护人以奖代补和责任险资金,市、县级可根据需要安排纳入财政预算。要积极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开展和捐助精神卫生工作,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保监局、省残联根据部门职责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6年3月1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精神,逐步完善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现就我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河北省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河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体范围包括: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精神、智力及多重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等需要长期照顾的其他等级残疾人,逐步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二、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条件的,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
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补贴力度,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三、申领程序
(一)提交申请。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条件的残疾人,需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张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填写《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以下统称为《审批表》)。
(二)村(居)委会核实。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实。符合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有疑问的要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审核工作应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
(四)复审。县(市、区)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借助残疾人证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复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转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五)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审核无误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县(市、区)残联并告知原因。
(六)报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情况,分别填写《河北省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河北省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情况汇总表》,并会同县(市、区)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四、年审制度
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半年审核制度。享受补贴的残疾人,应在每年1月和7月,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持残疾人证、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格认证表》和《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证表》,办理继续享受补贴的审核手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通过认证的人员信息汇总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存档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对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情况进行入户复查,形成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及时发放、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五、户籍迁移
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残疾人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迁移的,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持残疾人证、户口簿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并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转移手续,转出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将有关档案材料交于办理补贴转移手续人。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应持转移手续及有关档案到转入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档案移交,档案审核无误,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备案。
转出地自办理手续的次月起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转入地对档案资料核查无误,自转出地停发之月起发放。
六、资金筹集和发放
(一)资金筹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在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基础上,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各市、县政府按照不低于省定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标准和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市、县级财政要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按照当地符合保障条件的残疾人数和保障标准,及时足额安排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每年1月份,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将上一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人数、发放标准汇总报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省残联。
(二)资金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探索实行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方式。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1.户籍迁出本省的;
2.死亡的;
3.未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4.被判刑的;
5.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吸(贩)毒活动的;
6.应当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其他情形。
七、政策衔接
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是否享受有关福利政策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出具核实情况证明,并随附有关申请材料报县(市、区)残联。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套取等违规违纪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二)加强规范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档案和资金发放档案。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有关证明材料统一归档,做到残疾人基本信息真实完整、审批手续完备。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情况实时监测和动态管理。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情况要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审议制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拨付事项应集体研究后方可拨付,会议记录归档备案。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本级残联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四)便民服务为本。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办理要从方便残疾人的实际出发。村(居)委会要帮助有困难的残疾人及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村(居)委会应当上门办理。残疾人户籍发生转移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主动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档案转移、转交手续;安排专人上门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办理年审登记手续。
(五)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及时了解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申请办理事项和程序。各级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建议,为残疾人办理相关手续创造便利。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6日
河北省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
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
中央安排专项资金为重度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住院及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如下: (一)救助对象: 服药救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登记在册的贫困精神病患者; (2)经具有医疗资质的精神科医生确诊,目前确需服用药物的重症精神病患者; (3)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申请并同意接受救助。 符合上述条件者中,持有残疾人证者优先安排。 住院救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因贫困无法住院治疗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登记在册的精神病患者; (2)经具有医疗资质的精神科医生确诊,目前确需住院治疗的重度精神病患者; (3)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申请并书面同意接受住院医疗救助。 符合上述条件中,关锁状态或持有残疾人证者优先安排。没有残疾人证的精神病患者需办理残疾人证。 (二)救助标准:、 (1)门诊救助: 标准一:对不能进行城乡医保报销的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购买基本治疗药品补贴800元; 标准二:对能进行城乡医保报销的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购买基本治疗药品补贴450元。 (2)住院救助 对贫困家庭重度精神病患者提供一次性4000元的医疗救助补贴(住院周期不低于3个月) (三)救助原则: (1)服药者在限定费用额度内,对门诊服药者自付部分费用给予补贴。 (2)医院为住院者提供基本的、适宜的住院医疗服务。 (3)为救助对象提供一次性的住院医疗救助。
重性精神病管理治疗项目
根据黄骅市卫生局黄卫疾控函【2013】3号文件精神,对录入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的贫困重性精神病患者,由家属填写相关表格手续报当地卫生院,卫生院经逐级上报后,通过筛查甄别,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给予免费药物治疗。 (一)重性精神疾病种类及诊断途径 (1)重性精神疾病种类 重性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病、分裂情感性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以及造成社会危险因素的其他精神障碍患者。 (2)诊断途径 A 由黄骅市精神卫生项目治疗小组确诊的; B 由外省市确诊或住院的,有病例、有治疗记录。 (二)免费药品目录 氯丙嗪、奋乃静、五氟利多、舒必利、氯氮平、氟哌啶醇、多虑平、阿米替林、氯米帕明、碳酸锂、丙戊酸钠、卡马西平、安坦、心得安、利培酮(维思通)、利培酮(思利舒)、喹硫平(国产)、阿立哌唑、舍曲林、艾司西酞普兰、氟哌啶醇注射液、哈力多、氟奋乃静癸酸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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